中国肉类行业自律公约

来源: 中国肉类协会    发布日期:2024-05-10

第一章 总则

         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约束和倡导机制,规范我国肉类食品行业从业行为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促进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行业实际,制定本公约。

    第二条 肉类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自觉推动中国肉类行业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,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食品的消费需求。
          第三条 肉类行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在服务大局中自觉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以实际行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以新质生产力不断提高保障改善民生能力,彰显全国性行业协会的责任担当。

第二章 自律条款

    第四条 全行业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,开展经营活动,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。
         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职业道德,履行行业自律义务:
        (一)依法承担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,维护全行和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
  (二)增强节能减排意识,大力发展循环经济,提高绿色产能,发展新质生产力。
        (三)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按照国家规定,为职工办理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,发放劳动保护用品,开展岗位培训,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        (四)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,提高产品质量,不掺杂使假、制假造假,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        (五)严格合同管理,依法订立、变更、解除合同,认真履行合同义务,不无故违约。
        (六)遵守财政税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,依法按时足额纳税,履行义务。
        (七)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,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
        (八)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;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,排除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;不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,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
          第六条 全行业从业者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,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,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。

    第七条 全行业从业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,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。

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

    第八条 中国肉类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,及时向会员单位和全行业传递有关肉类食品行业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愿和诉求,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,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。
          第九条 行业中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时,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,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;协商不成时,双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。
          第十条 如有违反本公约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反映相关情况,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调查。
          第十一条 中国肉类协会接受全行业监督。

第四章 附则

   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中国肉类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中国肉类协会向社会公布。
         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,根据实际需要,中国肉类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,按程序征求意见后,对本公约进行修改。
         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肉类协会负责解释,经中国肉类协会第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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